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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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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 告 翁紹軒 被 告 蔡丙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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