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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改定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輔宣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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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方建和 非訟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 受輔助宣告 之 人 方文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聲請人方建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方文源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方文源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方建和為受輔助人宣告之人方文源之 堂哥,方文源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輔宣字第15號裁定宣告為 受輔助人,並選定由母親謝碧燕擔任輔助人,然謝碧燕於民 國112年11月14日死亡,而方文源之父親方光彩身體狀況不 佳,無法處理方文源之事務,而方文源之胞弟亦受有輔助宣 告,為方文源最佳利益考量,爰聲請改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 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 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為民法第11 06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此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 之,同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方文源之輕度身心障 礙證明、本院101年度輔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親屬系統表、最近親屬同意書、願任職務同意書 、方光彩之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方文源之同意書等 件為證,並據聲請人、方光彩等人到庭陳述明確,應堪認為 真實。本院審酌原輔助人謝碧燕已死亡,而方光彩因年邁且 身心狀況不佳,方文源之胞弟方文鴻亦受有輔助宣告,而聲 請人為方文源之堂哥,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並經受輔助人及 方光彩表示同意,堪認改定聲請人為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 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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