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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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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一男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陳滄淇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 被 告 陳滄海 陳聰裕 廖俊傑 廖鈴鈴 廖心妍 廖珮如 翁同蔭 翁祖建 翁祖鵬 翁世嬑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素捷 被 告 陳素捷 廖財貴 陳靚輿 陳思妘 兼輔助人 陳慶霖 被 告 陳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確認遺囑無效 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且該先決問題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在本件訴訟無從自為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5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埕川之遺產等語,惟其中 之繼承人陳炳仁業已於111年7月6日死亡,其生前留有遺囑 (下稱系爭遺囑),將其自被繼承人陳埕川繼承之臺北市○○ 區○○段0○段000號土地之應繼分留給陳慶霖,惟系爭遺囑由 同為陳炳仁之繼承人陳靚輿主張遺囑無效,刻由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確認遺囑無效審理中;準此 ,本件分割遺產之繼承人關於陳炳仁之繼承人,應係以上開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從而,揆諸首開條文意旨, 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請求分割遺產 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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