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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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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廖今蘭 被 告 洪明麗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6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 36萬9,63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36萬9,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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