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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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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孫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旺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敘明本件訴訟標 的與訴之聲明,起訴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 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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