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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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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賴思樺 被 告 鄭榮欽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本金新臺幣17,070,000元,及已計算但 未清償之利息2,230,223元,暨尚未計算之利息即附表三 所列各筆借款,自該表所載之起息日起算之利息。其中尚 未計算利息之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止,計共1,955,531元,有試 算表可參(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原告上開各項請求, 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5,754元(計算式 :17,070,000元+2,230,223元+1,955,531元),核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98,588元。 ㈡提出記載「訴之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請求權基礎」 (即依據何法律規定,或依據何契約約定或其他)之準備 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如有證據,含證據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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