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文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翁李金枝等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翁李金枝之住居所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逾期即駁回對被告翁李金枝部分之訴 。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提出被告翁李金枝之地址,未提出翁李金枝 之身分證字號,而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送達翁李金 枝起訴狀所載地址遭以無此地址退回等情,有原告起訴狀及 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自應由原告特定翁李金 枝現在戶籍地為何,並提出翁李金枝戶籍謄本為憑,否則即 有違訴訟之程式。本院前於113年1月30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 補正翁李金枝之身份證字號,原告於113年2月5日收受通知 後,未具狀陳報,亦有本院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 對翁李金枝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