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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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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鄭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欣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1 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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