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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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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幸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7萬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應如附表二所示,共 計17,345,5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4,680元,然原告僅繳納162,216元,尚應補繳2,464元,而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一: 編號 請求本金 (新台幣) 請求利息期間及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1. 5,974,500元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計算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1,095,500元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計算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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