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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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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弘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呈基 被 告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參萬貳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保 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勁詠公司)於 民國107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張呈基、郭美娟擔任連帶保證 人,保證勁詠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 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 償責任。嗣勁詠公司自108年4月1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 ,金額合計1,335萬元,每筆借款金額、約定利率及違約金 如附表所示。詎勁詠公司於111年12月23日因存款不足經票 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並僅繳付本息至112年2月16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093萬2,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約 定,勁詠公司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 告張呈基、郭美娟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 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 料查覆單、郵局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 詢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 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555,000元 192,394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自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727,500元 727,500元 3.91%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20,000元 720,000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自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145,000元 1,090,237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122,500元 4,122,500元 3.91%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止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4,080,000元 4,080,000元 3.91%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 自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350,000元 10,932,631元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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