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陳俞志
- 被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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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俞志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億9982萬168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82萬0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