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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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灣學生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龍
訴訟代理人 史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台灣學生書局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和平分行 112年2月7日 16,258元 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