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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謝啓賢(即謝文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8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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