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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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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蘇己 代 理 人 母岑蕙 沈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楊憶玲 臺北市○○○路0段00號18樓7室 107年5月1日 107年11月25日 50,000元 TS797054 2 楊憶玲 臺北市○○○路0段00號18樓7室 107年5月1日 107年12月25日 50,000元 TS797055 3 楊憶玲 臺北市○○○路0段00號18樓7室 107年5月1日 108年1月25日 20,000元 TS79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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