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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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蘇己
代 理 人 母岑蕙
沈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楊憶玲 臺北市○○○路0段00號18樓7室 107年5月1日 107年11月25日 50,000元 TS797054 2 楊憶玲 臺北市○○○路0段00號18樓7室 107年5月1日 107年12月25日 50,000元 TS797055 3 楊憶玲 臺北市○○○路0段00號18樓7室 107年5月1日 108年1月25日 20,000元 TS79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