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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3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曾輝鵬(即曾淵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 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 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因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2月23日適逢週六假 日,故順延至同年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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