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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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李慧美
代 理 人 張仟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800 002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40 003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42 004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46 005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