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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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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黃呂素蘭 代 理 人 林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42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131 00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137 00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55 005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57 006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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