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魏志軒(即魏錦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