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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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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洪珮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因113年1 月14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5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振文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9月30日 31,54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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