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曾婕芸(原名曾貴美)
訴訟代理人 曾貴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1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