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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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羅月
代 理 人 簡濚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㈡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