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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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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代 理 人 吳君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5月27日 33,750元 Y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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