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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黃淑敏(即吳妙禪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7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力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 1 229 002 新力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 1 545 003 新力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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