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沈彩樺(即古秋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