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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沈彩樺(即古秋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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