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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陳俊霖(即陳汝梵之繼承人) 陳思儒(即陳汝梵之繼承人) 兼 上 二人 代 理 人 陳鏗年(即陳汝梵之繼承人)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股別:明股   發行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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