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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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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陳德福 代 理 人 高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2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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