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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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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徐文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26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 第169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15 日屆滿(因同年1 月13日、14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 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徐文慧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111年2月11日 100,000元 0000000 002 徐文慧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111年3月8日 5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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