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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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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附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10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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