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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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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李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0九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5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106-NY-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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