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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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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古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廷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朝星國際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2年5月30日 1,674,076元 B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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