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張碧椬(即王龍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2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75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