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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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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毛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日31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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