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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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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02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華南永昌證劵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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