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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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02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華南永昌證劵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