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邱貴鳳(即林明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