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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張林蘭(即張彥輝之繼承人)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欽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2號裁 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5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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