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眞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8 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 第154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2月25 日屆滿(因同年12月23日、24日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 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69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6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7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8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