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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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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延齡 訴訟代理人 陳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913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746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0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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