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年度訴字第4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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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四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大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