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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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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六五二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六日所為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八六五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狀之簽名,並表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據簽名並表明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黃明發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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