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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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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八六號   原   告 立貫工程行即陳梯生   被   告 玉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九巷三弄一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高守志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九十七元未為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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