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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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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馮昭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叁萬叁      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      萬捌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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