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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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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一號   原   告 春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貞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南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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