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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清償債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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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中南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五九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街二二二巷四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或 按清償當時原告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進口單據、到單通知、到期日通知書、被告中南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被告乙○○、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 資融資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到期日通知書等件 為證,被告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二、按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 通用貨幣給付之,民法第二百零二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在以外國通用貨 幣定給付額之情形,僅債務人對於依何種貨幣給付具有選擇權,惟依私法自治 原則,於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時,債權人亦可請求債務人將外國通用貨幣折算 新台幣而為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與被告中南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之進口物 資融資契約第五條約定「墊款部分應按償還當日貴行(原告)外匯牌告賣出匯 率結匯或以自有外匯償還之。」、第七條第二項亦約定「若為外幣借款者,屆 期應按償還當日貴行(原告)牌告外匯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結匯或以外匯清償 」,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中南貿易有限公司將借款美金玖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折算新台幣而為給付。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玖萬捌仟壹佰伍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或按清償當時原告牌告賣出匯率折算 新台幣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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