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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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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瑞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欽   被   告 今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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