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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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二一0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00巷二弄八之四號
乙○○○ 住台北縣中和巿秀朗路三段一00巷二弄八之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