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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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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二一0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00巷二弄八之四號         乙○○○ 住台北縣中和巿秀朗路三段一00巷二弄八之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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