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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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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五二號   原   告 雙橡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主出版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柒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   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柒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拾   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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