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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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五二號
原 告 雙橡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主出版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柒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
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柒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拾
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