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3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五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李振生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賈繼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