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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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送達代收人 賴達泰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
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