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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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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送達代收人 賴達泰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四六巷四六號八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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