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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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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五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莊賢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      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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